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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闽华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266号
案件名称柯闽华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柯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王世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闽华,男,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邓铁柱,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柯闽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7,外观设计名称“手机保护套(酒瓶)”】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原告柯闽华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其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2016)粤73民初205号裁定驳回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柯闽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案件。

本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审法院作为管辖广州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健殷附相关法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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