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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柘城县惠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549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柘城县惠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惠客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4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莎莎,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惠客隆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经营者: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惠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与被告柘城县惠客隆超市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同时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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