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53-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德加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歆,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被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黎经华,董事长。
上诉人佛山市德加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加卫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席歆、原审被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浮宫家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95-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席歆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享有专利号为ZL20143011××××.5、ZL20143011××××.X、ZL20123034××××.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席歆发现德加卫浴公司、罗浮宫家具公司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遂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经比对,德加卫浴公司、罗浮宫家具公司制造、销售的浴室柜的外观与席歆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诉请判令德加卫浴公司、罗浮宫家具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印有侵权产品的宣传图册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赔偿席歆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三案后,德加卫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原审法院对本三案不具有管辖权,本三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三案均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席歆起诉时提交公证书可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两被告住所地亦在广东省佛山市,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三案有管辖权。
德加卫浴公司以本三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为由请求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德加卫浴公司对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案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00元,共计300元,由德加卫浴公司负担。
德加卫浴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三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席歆所称属实,本三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席歆、罗浮宫家具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的内容,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
本院认为:席歆以德加卫浴公司、罗浮宫家具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三案诉讼,故本三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三案被告德加卫浴公司、罗浮宫家具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席歆于2015年3月19日提起本三案诉讼,原审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对本三案具有管辖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三案不享有管辖权。
因此,德加卫浴公司上诉主张本三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德加卫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德加卫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