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409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杜路423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文灿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超鹏,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铂铭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B区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宣正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铂铭行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