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初4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鹏,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淮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陈淮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