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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伦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3642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伦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伦皮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364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园金利来集团中心。

注册号:441400400006654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浩,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国醒,系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伦皮具店,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0街**号。

营业执照:440682600988933经营者余代伦。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伦皮具店(以下简称奇伦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孙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廖云泳、人民陪审员何咏君组成合议庭审判,并于2016年6月8日、7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浩、冯国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奇伦皮具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利来公司起诉称:原告是553926号商标、506894号商标、573505号商标(以下简称金利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权人,经金利来商标所有权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对在中国大陆地区发生的任何侵犯金利来商标权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出具鉴定,提起诉讼及索赔维权。

第25类“金利来”商标于2004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多年来,金利来系列产品的销量均名列全国同类产品的前列,产品的质量、销售服务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肯定和认可。

金利来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熟知的服装、服饰、箱包类知名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奇伦皮具店(经营者:余代伦)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0街29号商铺,长期销售假冒金利来商品,销量巨大。

其销售的商品质量低劣,价格低廉,坑骗消费者,与金利来高端商务人士的品牌定位严重不符,对金利来品牌形象造成严重的伤害,侵害了金利来商标专用权并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1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查处,在其经营处查获并没收了大量假冒金利来商标的钱包、皮带扣。

被告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为了维护合法权利,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5000元,合计5.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三份(第506894号、第553926号、第573505号)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三份、《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2015年3月31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2015年3月9日)、《公证书》【(2014)粤广海珠第1825号】、《关于认定金利来goldlio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国家商标局商标驰字(2004)第122号】、原告2013年度及2014年度审计报告节选、原告所获荣誉照片一组(含牌匾、证书、奖状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南工商强字(2016)1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行政处理告知书》【南工商处理告字(2016)79号】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奇伦皮具店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意见。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是“”、“金利来”、“”三个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注册号分别是第50689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为:皮包,钱包,皮带,……】、57350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为:皮革和人造皮革,……,钱包,皮带,……】、第55392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为:皮革和人造皮革,……,钱包,皮带,……】。

上述三个商标经续展,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2003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审核,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上又取得了“”、“金利来”、“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3027873号、第3027882号、第3027883号。

2004年11月12日,国家商标局认定“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领带、鞋商品上的金利来goldlion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奇伦皮具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由奇伦皮具店的经营者余代伦购自广州,有钱包、皮带等共计32个(件),随后摆放在奇伦皮具店的店面内进行销售。

经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举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1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南工商强字(2016)10号】,对奇伦皮具店涉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查明此前已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计钱包、皮带4个,销售额合计227元,对尚未销售的被控侵权钱包及皮带合计28个予以没收、销毁,并对奇伦皮具店罚款600元。

另查明,奇伦皮具店是由余代伦于2011年4月26日投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皮具。

实际经营时,商铺外使用“华伦皮具批发部”字号,该字号未经登记注册。

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奇伦皮具店销售的钱包、皮带,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同类,且该部分商品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因此,被告奇伦皮具店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为此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未能具体提供侵权商品供应商名称和字号,奇伦皮具店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因此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且被告奇伦皮具店销售的侵权商品数量较大,本院综合上述因素以及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奇伦皮具店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并考虑被告奇伦皮具店的成立时间、经营规模等,酌情确定被告奇伦皮具店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该赔偿金额已经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伦皮具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8000元(该赔偿金额已包含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

二、驳回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伦皮具店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伦皮具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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