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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小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5民初103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小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朱小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103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晓,浙江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琴,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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