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1752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腾飞,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成鑫,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麟城周黑鸭店,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88号、创洁小区门南第三间门市房。
经营者:阮洪斌。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县麟城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