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577号之一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德炎,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涛,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234号3F-823,送达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69号吴淞科技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014941043。
法定代表人:赵晶。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法务高级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木色(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中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不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及广州市番禺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另查明,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包括上海市宝山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综上,由于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