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16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瑞。
被告:广州市伊莫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方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伊莫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