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129号 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830号19楼。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瑶,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阳区伯爵婚纱摄影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城隍庙9号皇城世永9号1幢3号。
经营者:邵芬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旭,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邵芬芬之夫。
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伯爵婚纱摄影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