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70号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周富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山塘街周黑鸭鸭脖店,住所地在。
经营者叶秀云,女,1970年9月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山塘街周黑鸭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姑苏区山塘街周黑鸭鸭脖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姑苏区山塘街周黑鸭鸭脖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