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2659-266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水口坊一巷**iv>法定代表人:陈悦迪。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93-2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经查,三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
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三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