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10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立新—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兴旺巷29号,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兴旺巷**号。
经营者罗立新,男,汉族,1976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立新—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兴旺巷29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