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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罗立新-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兴旺巷29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2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罗立新-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兴旺巷29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罗立新—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兴旺巷29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10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立新—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兴旺巷29号,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兴旺巷**号。

经营者罗立新,男,汉族,1976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立新—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兴旺巷29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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