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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初79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79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萧利东,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6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泰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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