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49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州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卓霞食品店。
住所地:余姚市。
经营者:谢元平。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卓霞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