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11号原告:卓楚光,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明月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揭阳市揭阳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黄凯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明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