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485-1号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风门坳亚莲好时达工业区六栋2楼4楼。
法定代表人:童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加辉,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滨海新城沥海镇友谊闸南。
法定代表人:秦光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粮,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舜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