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582号罪犯卿光喜,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卿光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8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卿光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卿光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获得嘉奖。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卿光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卿光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