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于湖南省醴陵市,身份证号码:×××7458,汉族,初中文化,系开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2016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住家。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同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在其经营的开平市博尼雅卫浴有限公司内,非法在其生产的水龙头、软管等卫浴产品上使用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2日将其查获并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产品价值4082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照片、证据提取单、产品鉴定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投诉书、价格鉴定意见、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开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1000元,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一批,应当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