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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民辖终103号
案件名称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白水县杜康镇。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英才路*号中泰华庭**栋***号。

经营者王办霞。

上诉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白水杜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公司)及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以下简称国灿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1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白水杜康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169-1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引发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诉称的国灿商行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及其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杜康公司选择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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