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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das 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安森服装有限公司、施佳庆、周晚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12号
案件名称adidas 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安森服装有限公司、施佳庆、周晚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凤台县安森服装有限公司,施佳庆,周晚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12号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GabrieleDirian。

法定代表人:MarkusKurten。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安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告:施佳庆,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晚强,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永新县。

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安森服装有限公司、施佳庆、周晚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启凡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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