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44-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精展门窗配件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
经营者:朱跃飞,男,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清华,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探索照明有限公司(下称精展厂)为与被上诉人万清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66.4、ZL20133060.6、ZL20133008.5、ZL20133008.1、ZL20123066.2、ZL20123066.6)纠纷管辖权异议六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8、40、41、4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六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六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
本案精展厂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以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六案依法由原审法院实行跨区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六案具有管辖权。
精展厂请求将本六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精展厂对本六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精展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六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故本六案应当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万清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万清华于2014年12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六案诉讼。
根据本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一点,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
本院认为,本六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精展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六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六案拥有管辖权。
自2014年12月21日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不再具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精展厂请求将本六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精展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