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5218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
委托代理人:魏托、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邻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章义。
被告:广州市恒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马达尤。
本院受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邻邦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邻邦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