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423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60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任小花商店,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号。
经营者:任小花。
本院在审理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任小花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