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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邑县名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14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邑县名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名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初11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亚娜,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邑县名杰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陈名杰。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名杰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邑县名杰超市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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