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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豫区张翔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02民初600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豫区张翔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宿豫区张翔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600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赏,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豫区张翔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关庙街。

经营者:张翔。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豫区张翔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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