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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与李庶强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256号
案件名称李明与李庶强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明,李庶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256号原告:李明,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琪,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庶强,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原告李明与被告李庶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390781.5)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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