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翁源县九洲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2民初5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翁源县九洲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翁源县九洲通讯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初5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源县九洲通讯商行。

经营场所: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二路147号。

经营者:张新邦。

委托代理人:张洁华,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翁源县九洲通讯商行(经营者:张新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