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19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湖兴工艺品厂。
经营场所:浙江省龙游县。
经营者:张继良,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湖兴工艺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