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54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佐田眼镜店,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峡路**号世纪蓝景城*号、2号楼连接体1层05店面。
投资人:廖秀钦。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佐田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经本院调解,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