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24号原告:余姚市明德灯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施勇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梁弄东美灯具厂。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经营者:XXX,该厂厂长。
被告:钟楼区邹区梁弄照明灯饰经营部。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经营者:赵煜炯,该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明德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梁弄东美灯具厂、钟楼区邹区梁弄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明德灯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明德灯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