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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荣兴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82刑初437号
案件名称赵荣兴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荣兴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刑初437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荣兴,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宜兴市华鹏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住宜兴市。

被告人赵荣兴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8月6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6)430号起诉书、宜检诉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荣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荣��到庭参加诉讼。

2016年6月17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同时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2016年7月16日,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第3278391号“DULUX”英文商标、第3040228号“多乐士”中文商标的商标权人;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第1692156号“立邦”中文商标的商标权人;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第3806761号“三棵树”中文商标及图形、第8789213号“三棵树漆”中文商标的商标权人;

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华润漆Huarun及图”的商标权人。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类,即漆、底层漆、油漆等。

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荣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得到上述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单独或者伙同张洪卫(另案处理),私自在宜兴市华鹏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内非法制造假冒上述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多乐士”、“立邦”、“DULUX”牌系列油漆桶包装印铁。

其中,被告人赵荣兴已经向张洪卫交付印铁2000张(每张有2件商标标识),合计4000件商标标识,并已收取加工费5600元。

2015年11月26日,宜兴市公安局对宜兴市华鹏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获包装印铁7623大张,15246件标识,每大张2.8元,计21344.4元;

700小张(一大张可裁剪成两小张),700件标识,计980元;

镭射2790大张,5580件标识,每大张0.7元,计1953元。

综上,被告人赵荣兴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5526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9877.4元,所得赃款被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经商标权人鉴定,上述商标均系假冒。

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荣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得到上述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伙同魏富清(另案处理),私自在宜兴市华鹏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内非法制造假冒上述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多乐士”、“立邦”、“三棵树”、“华润漆”牌系列油漆桶包装印铁。

被告人赵荣兴非法制造印铁23000小张,注册商标标识23000件,每小张1.1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5300元,所得赃款被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经商标权人鉴定,上述商标均系假冒。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荣兴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荣兴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油漆(上海)有限公司、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商标标识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侦破经过、被告人赵荣兴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证人任某、宗某、张某的证言;

被告人赵荣兴及共同行为人张洪卫、魏富清的供述���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油漆(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荣兴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48526件,非法经营数额达55177.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人赵荣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荣兴犯罪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荣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多乐士”、“立邦”、“DULUX”、“三棵树”、“华润漆”牌油漆桶、包装印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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