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871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婉莹,上海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欣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建设北路商贸城二期C12号楼4单元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7。
法定代表人:岳莲刚。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欣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