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364号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孟飞。
委托代理人:钱航。
委托代理人:崔艳。
被告:吴亚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亚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8月17日,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