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20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刘辉。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回龙观市场)、刘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原告奥飞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回龙观市场、被告刘辉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刘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