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545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系董事长。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好再来超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谢家塘村小商品市场内。
经营者:陈佳林,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上川路***号,身份证号码3306821993********。
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好再来超市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好再来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