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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与通城县付家米厂、皮胜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2478号
案件名称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与通城县付家米厂、皮胜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通城县付家米厂,皮胜明,张红霞,咸安区金氏粮油批发部,金光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478号原告: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

法定代表人:金天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城县付家米厂。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皮胜明。

被告:张红霞,系通城县付家米厂投资人。

被告:咸安区金氏粮油批发部,经营者:金光胜,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官埠路)门店。

被告:金光胜。

原告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城县付家米厂、皮���明、张红霞、咸安区金氏粮油批发部、金光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由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向被告送达前,原告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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