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478号原告: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
法定代表人:金天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城县付家米厂。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皮胜明。
被告:张红霞,系通城县付家米厂投资人。
被告:咸安区金氏粮油批发部,经营者:金光胜,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官埠路)门店。
被告:金光胜。
原告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城县付家米厂、皮���明、张红霞、咸安区金氏粮油批发部、金光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由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向被告送达前,原告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