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4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奥得利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华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N。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奥得利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奥得利卫浴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