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王胜初,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广州侨绿固废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26号1235房。
法定代表人:曾链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健,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胜初与被告广州侨绿固废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绿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303411.3)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胜初、被告侨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董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胜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侨绿公司停止对王胜初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或协商得到王胜初的使用授权;
2.赔偿王胜初专利侵权费用及合理支出共计88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胜初是《污泥处理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4年6月9日申请公开,2015年2月25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303411.3。
2014年8月,被告侨绿公司与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正式签署《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并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
自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侨绿公司就负责的项目先后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开发布《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示》《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简本》《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公示》,其内容中所采用的处理餐厨垃圾的工艺系统均与原告专利号为ZL201420303411.3的专利工艺相同。
据此,侨绿公司的行为已侵害王胜初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侨绿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侨绿公司辩称,侨绿公司使用的涉案技术为现有技术,并未落入王胜初的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侨绿公司并无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原告王胜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污泥处理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5年2月25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303411.3,该专利至今有效。
原告王胜初于本案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其包含的内容为:污泥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连接的污泥收集池(110)、污泥调节池(120)、污泥热水解装置(130)、热交换器(140)、厌氧反应装置(150)、污泥脱水装置(160)和污泥干化装置(170),还包括储气罐(180)和沼气锅炉(190),所述厌氧反应装置(150)设有出气端(151),所述储气罐(180)的输入端与厌氧反应装置(150)的出气端(151)连接,所述沼气锅炉(190)的燃料输入端与储气罐(180)的输出端连接,所述沼气锅炉(190)的输出端与污泥热水解装置(130)连接,所述污泥脱水装置(160)设有出水端(161),所述污泥脱水装置(160)的出水端(161)与污泥调节池(120)的输入端连接。
经查,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门户网站(http://www.gzcgw.gov.cn)中政务公开栏项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刊载了《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该公示列明由侨绿公司承建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及征求公众意见范围与主要事项。
该公示于2014年9月1日开始,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根据王胜初提交的《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简本》显示,侨绿公司负责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拟于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新建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工程占地面积总用地面积34883m2,总投资44845.95万元。
项目采用“预处理(大件分拣+热水解+两级压榨制浆)+湿式厌氧消化+沼液处理系统+沼气发电综合利用系统+厌氧沼渣和污泥处理系统”的组合工艺,处理经分类收集后的居民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的有机易腐垃圾1000吨/日,建设工期为2年。
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门户网站(http://www.gzcgw.gov.cn)中政务公开栏项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刊载了《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第二次)》,该公示列明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对策措施、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等内容。
该公示于2015年5月7日发布,该阶段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再查,《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简本》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尚处于环保局审批阶段,并未投入建设。
经比对,王胜初认为,通过比较王胜初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专利技术与侨绿公司的《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简本》中的工艺流程,侨绿公司仅将王胜初的污泥调节池内容进行分解,侨绿公司的技术完全落入王胜初的专利保护范围。
侨绿公司认为涉案技术特征并未全面覆盖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并非相同技术领域,未落入王胜初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侨绿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供名为“一种厨余垃圾的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该专利申请号为201210532039.9,申请日是2012年12月11日。
侨绿公司提出,该专利的申请人北京洁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侨绿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发明专利所披露的技术确系涉案系统的核心技术,且该份发明专利申请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王胜初认为侨绿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王胜初提交的专利证书及其公告、网页打印件《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简本》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王胜初的专利权至今有效,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侨绿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二、如构成侵权,王胜初的请求赔偿额是否合法合理。
关于侨绿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据此,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及进口五种形态。
王胜初在诉讼请求及庭审过程中均未明确侨绿公司环境影响评价的公示行为属于何种侵权行为,而侨绿公司仅将其负责的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并未具体投产建设,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五种侵权行为。
据此,侨绿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示行为并未侵犯王胜初的专利权,王胜初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胜初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王胜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