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44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被告常州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常州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为1770.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