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987号原告:金祚献。
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梓绮文体用品商行。
经营地址:。
经营者:蔡喜妹。
被告:俞登峰。
被告:浦江猎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俞登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祚献与被告义乌市梓绮文体用品商行、蔡喜妹、俞登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祚献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祚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祚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