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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陈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9刑更375号
案件名称杨陈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陈送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刑更375号罪犯杨陈送,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杨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陈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

主要从事生产加工劳动。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陈送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先后获得月表扬、单项表扬多次的奖励。

获得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

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陈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应适当控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陈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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