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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强与郑东新区白沙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710号
案件名称严永强与郑东新区白沙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永强;郑东新区白沙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10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男人帮厨卫商行。

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水暖洁具市场。

经营者:金国清。

原告严永强诉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男人帮厨卫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严永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男人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因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永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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