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初3243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豪,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马服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建安路恒强工业园星科龙宿舍楼201。
法定代表人:黄瑞虹。
被告:黄瑞虹,女,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8月13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3月9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深圳市马服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服君公司)、黄瑞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号为ZL20163036××××.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被告马服君公司、黄瑞虹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折叠支架专利申请日:2016年8月1日专利号:ZL20163036××××.5专利授权日:2016年12月14日权利人:刘方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纳时间为2019年8月9日。
2017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8月28日,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本案原告钟伟斌。
2020年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424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马服君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1、许诺销售侵权事实证据:(2019)深证字第1544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月11日,被告马服君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中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手机桌面支架折叠便携简约万能看电视多功能直播懒人三角铝合金”,该被控侵权产品背面为菱形镂空设计。
被控侵权产品提供批发的形式购买,有库存可售,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7-19元。
被告马服君公司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自称是鼠标、键盘、音响、电脑周边产品、无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
2、销售侵权事实证据:(2019)深证字第1544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月9日,原告在被告马服君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购买了一个被控侵权产品,共支付货款和运费26.00元,物流信息显示为百世快递,运单号71580741309051。
公证书显示,该款被控侵权产品背面为近似圆形镂空。
(2019)深证字第1544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月11日,原告收取邮包一个,快递单号为71580741309051。
三、侵权比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变化状态图1、变化状态图2、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左视图、仰视图共十二幅视图。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两款被控侵权产品均构成侵权。
其中网页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如下:主视图右视图后视图立体图原告公证购买到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如下:变化状态图1变化状态图2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左视图仰视图原告对两款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两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均构成相似;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均构成相似。
四、其它查明事实1、被告马服君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多媒体音箱、家用小电器、卫星接收器、电脑周边产品、电子线材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
2、被告马服君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瑞虹是被告马服君公司的唯一股东。
3、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6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主张,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经济损失为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10万元扣除前述维权支出11600元后的剩余金额。
原告没有提交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计算依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两款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
经比对,两款被控侵权产品分别与专利产品构成相似,均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马服君公司在网页中展示了背部为菱形镂空设计的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从被告马服君公司处购得背部为圆形镂空设计的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马服君公司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被告马服君公司不具有制造的经营资质,住所地不具备制造条件,侵权产品上亦无被告马服君公司的信息,原告仅凭被告马服君公司的网页宣传主张其制造了侵权产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马服君公司自称有库存侵权产品,故原告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马服君公司销毁生产模具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马服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1600元,共计人民币41600元。
被告黄瑞虹为被告马服君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马服君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马服君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钟伟斌ZL201630360485.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马服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钟伟斌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1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1600元。
被告黄瑞虹对被告深圳市马服君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钟伟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马服君科技有限公司、黄瑞虹共同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钟伟斌。
原告钟伟彬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退回。
被告深圳市马服君科技有限公司、黄瑞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