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43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7408H。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斌,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江西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
法定代表人:谢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立迅,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平,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凯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纬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00200001131。
法定代表人:陈振军。
被告:清远市海马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附城镇长埔村长东白田督自编001铺。
法定代表人:黄亮。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江中安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盛凯源药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海马王药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25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