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159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德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华北路泰达物资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
经营者曹某某,女,佤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华北路泰达物资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日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