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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卞爱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1050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卞爱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卞爱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50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爱进,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卞爱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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