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70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润泰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经营者:李曦。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润泰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