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1435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莱香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三楼4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1B。
法定代表人:严修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鱼台县旺达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王庙镇鱼台农商银行王庙支行附近(门头为“好易购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0。
经营者:魏宁宁。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莱香日用品有限公司、鱼台县旺达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包括广告发布、媒体宣传、招商、贴牌、销售等等)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好太太”系列商标。
“好太太”商标最早于2001年获准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多年经营,使用在洗衣粉产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2年12月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3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使用“好太太”商标的系列洗化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利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在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商标权利人不再就同样事实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原告独立享有和承担。
经原告调查,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控制产销渠道的生产性企业,系侵权行为的发起者,其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使之大量流入国内市场,获取了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广州莱香日用品有限公司、鱼台县旺达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广州莱香日用品有限公司、鱼台县旺达副食经营部的送达法律诉讼文书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1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